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海关总署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及说明(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发布)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1-4),并制定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详见附件5-7),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第11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2.《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进出口收发货人).doc
5.《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doc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30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上一篇: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5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下一篇: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辽ICP备10203314号-2 技术支持:爱得科技 电话:0411-82837711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0号名仕财富中心A座16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