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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4号(关于中国与马来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26/06/05 14:42:00 点击量:530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4号(关于中国与马来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31 22:45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字体:小 中 大】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26年6月1日起,“中国—马来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与马来西亚实时传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和《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流动证明(以下统称原产地证明)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凭马来西亚签发的原产地证明申请享受RCEP或者《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协定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无需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

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对于提示“无法查找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自2026年6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进口人可以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明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自2026年12月1日起,对于提示“无法查找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进口人要求海关提前放行相关货物的,应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税款担保手续;后续通过中国海关原产地服务平台“联网原产地证书状态查询”功能确认已传输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退还手续。

二、进口人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在申报进口时应当提交原产地证明纸质文件。

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5月29日

公告下载链接:

关于中国与马来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doc

关于中国与马来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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