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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55号(关于进口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执行事宜的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9/23 14:56:12 点击量:839
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商品编码详见附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商品净重申报第一法定数量;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二、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二目内容同时废止。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2016年9月30日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进口消费税税率

第一计量单位

第二计量单位

3303000010

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香水及花露水

完税价格≥10/克的,税率为15%

千克

3303000020

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香水及花露水

完税价格≥10/毫升的,税率为15%

千克

3304100011

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含濒危植物成分唇用化妆品

完税价格≥10/克的,税率为15%

千克

3304100012

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含濒危植物成分唇用化妆品

完税价格≥10/毫升的,税率为15%

千克

3304100013

包装标注规格为的含濒危植物成分唇用化妆品

完税价格≥15/片(张)的,税率为15%

千克

3304100091

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其他唇用化妆品

完税价格≥10/克的,税率为15%

千克

3304100092

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其他唇用化妆品

完税价格≥10/毫升的,税率为15%

千克

3304100093

包装标注规格为的其他唇用化妆品

完税价格≥15/片(张)的,税率为15%

千克

3304200011

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含濒危植物成分眼用化妆品

完税价格≥10/克的,税率为15%

千克

3304200012

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含濒危植物成分眼用化妆品

完税价格≥10/毫升的,税率为15%

千克

3304200013

包装标注规格为的含濒危植物成分眼用化妆品

完税价格≥15/片(张)的,税率为15%

千克

3304200091

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其他眼用化妆品

完税价格≥10/克的,税率为15%

千克

3304200092

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其他眼用化妆品

完税价格≥10/毫升的,税率为15%

千克

3304200093

包装标注规格为的其他眼用化妆品

完税价格≥15/片(张)的,税率为15%

千克

3304300001

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指(趾)甲化妆品

完税价格≥10/克的,税率为15%

千克

3304300002

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指(趾)甲化妆品

完税价格≥10/毫升的,税率为15%

千克

3304300003

包装标注规格为的其他指(趾)甲化妆品

完税价格≥15/片(张)的,税率为15%

千克

3304910000

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粉,不论是否压紧

完税价格≥10/克的,税率为15%

千克

3304990011

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护肤品(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但药品除外)

完税价格≥10/克的,税率为15%

千克

3304990012

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护肤品(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但药品除外)

完税价格≥10/毫升的,税率为15%

千克

3304990013

包装标注规格为的护肤品(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但药品除外)

完税价格≥15/片(张)的,税率为15%

千克

3304990092

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其他含濒危植物成分美容品或化妆品

完税价格≥10/克的,税率为15%

千克

3304990093

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其他含濒危植物成分美容品或化妆品

完税价格≥10/毫升的,税率为15%

千克

3304990094

包装标注规格为的其他含濒危植物成分美容品或化妆品

完税价格≥15/片(张)的,税率为15%

千克

3304990096

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

完税价格≥10/克的,税率为15%

千克

3304990097

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

完税价格≥10/毫升的,税率为15%

千克

3304990098

包装标注规格为的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

完税价格≥15/片(张)的,税率为15%

千克


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商品编码详见附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商品净重申报第一法定数量;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二、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二目内容同时废止。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2016年9月30日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进口消费税税率

第一计量单位

第二计量单位

3303000010

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香水及花露水

完税价格≥10/克的,税率为15%

千克

3303000020

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香水及花露水

完税价格≥10/毫升的,税率为15%

千克

3304100011

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含濒危植物成分唇用化妆品

完税价格≥10/克的,税率为15%

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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