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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9号(关于防止意大利、北马其顿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22/02/17 17:12:00 点击量:791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9号(关于防止意大利、北马其顿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2年1月8日,意大利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皮埃蒙特大区亚历山德里亚省(Alessandria,Piemonte)1月5日发生1起非洲猪瘟,涉及易感动物为野猪,1头野猪发病死亡。2022年1月10日,北马其顿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代尔切沃地区(Delčevo)2021年12月29日发生1起非洲猪瘟,涉及易感动物为18头家猪,其中3头发病,15头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意大利、北马其顿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意大利、北马其顿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意大利、北马其顿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意大利、北马其顿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意大利、北马其顿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意大利、北马其顿的进境船舶、航空器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意大利、北马其顿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月24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意大利、北马其顿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意大利、北马其顿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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